三星與蘋果正在因為專利官司打得不可開交,但是,三星到底侵犯了蘋果哪些專利?為什么被判為侵權,則知者了了,即使是報端也頗少解析。這是因為,“專利”這種東西,本身就有很強的專業性,其背后的法律體系更是龐雜繁復,普通人難以清晰的了解其中的關節,因此,什么情況算是侵權、侵權了應該給予多大的賠償,往往難以厘清,系于法官。
問題來了,法官能斷得清各類專利官司嗎?法官可以面色嚴肅黑重,如包拯,但是法官往往斷不了專利官司。
前期,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Oracle和Apple一樣,是一家以打官司多著稱的龍頭企業,曾經將Google告上法庭。5月底,Google和甲骨文圍繞Java的專利案第二輪審訊宣判,法官認為Google的Android并未侵犯甲骨文專利,還宣布取消第三輪有關賠償的審訊。這個結果是怎么得來的呢?甲骨文提出的訴訟中,包括一段9行代碼的rangeCheck程序,而法官Alsup懂得編程,認為這并沒有幫助Android,并反問甲骨文的律師,后者并不懂Java,無言以對,所以輸了!
看,一個法官恰好懂得Java編程,才了斷了這則官司,問題是所有的法官都懂得編程嗎?還需要懂得各種各樣的技術?不可能。
三星與蘋果專利戰背后的“隱權力”
實際上,這種現象在多個領域都廣泛存在,比如,在電信領域,各個主流廠商都囤積了數以萬計的專利,而且都是所謂“發明專利”,但是,在真正打官司的時候多數沒有價值,而只是為了布置“專利陷阱”,用來防御對手、讓對方陷入到曠日持久的專利戰。
真正有重大價值的是一些“基礎專利”,比如高通在CDMA領域有三五條專利所有使用CDMA、WCDMA、TD-SCDMA都繞不過去,且易于識別,所以能夠“通吃”。但是,物以稀為貴,這種專利占比并不高,所以高通也不能只靠專利打天下,它的芯片制造能力也是最強的。
回到我們剛才的問題,三星和蘋果之間的爭斗,涉及的專利恰恰沒有多少是“技術類專利”,多數是設計和應用層面的這是蘋果的聰明和無奈之處。因為在技術上法官的判決極為困難,所以,它把主要精力放在外觀和應用層面;外觀和應用層面的專利,很多不是發明專利,只是設計,但是卻易于識別,容易贏得法官、媒體們的“感情分”。
最終,一場官司變成了對外觀、應用、諸多難以界定型專利的口水仗,而左右其勝負的很可能是并不精通專利細節的法官們的感情分。
所以,同樣的官司,在不同的國家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不僅僅在美國和韓國不同,在澳大利亞、荷蘭和德國等判決也不相同。所以,媒體也好、觀眾也好,在陷入到誰對誰錯的口水仗中,滿腔正義感的時候,其實,往往不過是在為自己的偏好背書,背后的事實則沒那么清晰明了,反倒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決定判決結果的往往不是技術和專利本身,而是一場政治、法律、媒體纏斗。
而政治、法律和媒體這些名義上的“盤外招”往往才是“勝負手”,它們才是左右最終格局的“隱權力”。某種程度上說,三星輸在它不是山寨機,輸在了它足夠強,對蘋果形成了實質性威脅盡管,它確實可能是侵權了,但是該為此賠多少錢、是否應該禁售,并沒有統一的尺度,最終取決于雙方“隱權力”的大小。
所以,我們看到,當中興、華為們想進入美國的時候,承諾“脫的精光”、連源代碼都可以公布給對方看,但是很多并不懂技術的參議員、眾議員們依然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阻止它們進入美國市場;如果你曾經和伊朗做過生意,就會被嚴厲制裁,甚至無法進口美國的芯片……如果你無法進入美國市甚至無法使用它們的芯片,這個損失足夠大,作為企業必須妥協。反之,德國市場沒那么大,政府沒那么強,因此面對類似“侵權”的時候,往往選擇不申請專利,而是把技術沉淀在企業內部的黑箱子里。
但是,你不要怪訝和委屈,這是實力所致隱權力和潛規則,并不是“不市場”,它一直都是市場里一個長期存在的組成部分。規則由強者制定,為強者服務,只有狼和狼之間可以簽署“公平”條約,羊群從來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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