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王老吉在商業廣告中未經許可使用了CZ-2F火箭圖形,構成不正當競爭,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飲料分公司起訴至北京豐臺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59萬元。
運載火箭院訴稱,CZ-2F運載火箭是我國第一種為載人航天研制的高可靠性、安全性運載火箭,是載人航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運載火箭院是唯一的長征系列運載火箭的研制生產單位。運載火箭院享有CZ-2F的相關知識產權,并注冊了CZ-2F圖形商標。
2013年6月11日——“神舟十號”發射當天,被告在北京某晚報頭版發布品牌推介商業醒目廣告,擅用了原告享有知識產權的CZ-2F長征火箭圖形。次日,被告在該報特1、特2版醒目廣告中,繼續使用原告研制生產的中國載人航天火箭圖形,廣告語為“熱烈祝賀神十發射成功”。運載火箭院在搜集被告侵權證據的過程中,發現在2012年6月18日——“神舟九號”發射成功的次日,被告在《京華時報[微博]》頭版擅自使用載人航天火箭圖形進行廣告宣傳,廣告語為“熱烈祝賀神九發射成功”。
運載火箭院認為,其擁有CZ-2F長征火箭圖形的注冊商標權,而王老吉在其商業廣告中的明顯位置使用火箭圖形,容易使廣告受眾產生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經營性聯系的誤判。在“神舟九號”、“神舟十號”發射之際,王老吉公司利用火箭發射成功的轟動效應,擴大其廣告的影響力,獲取額外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據此,請求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59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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