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些不良的醫療廣告如何遏制?”19日,在云南省人大常委會《云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云南省衛生廳工作人員對條例中關于醫療機構發布廣告的情況作出解讀。
條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對醫療廣告的發布作出了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的內容不得超出《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范圍。
醫療機構發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發布的內容不得超出《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核準的范圍。
據省衛生廳的工作人員介紹,近年來衛生行政部門一直在加強醫療廣告的監管,但是醫療廣告的管理既涉及廣告法,也涉及醫療,因此需要工商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動,共同有效遏制不良醫療廣告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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