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半年之久的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廣告法修訂草案日前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的亮點之一,是首次引入了“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按照專業人士的解讀,這個概念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想來很多人不約而同地會想到神州大地曾經一度無處不在地嘟囔要“補腎”、“補鈣”的各路明星。大量報道所聚焦、所指向的,也正是這一點。
修訂草案引入這個法律概念的目的,無疑在于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告誡他們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要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告誡之后有“法律責任”,在第六十條中可以看到,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明星今后在代言之前不能不仔細斟酌、慎重行事的了。而把待修訂的《廣告法》找出來翻了翻,的確沒發現虛假廣告關代言者什么事,甚至連相關概念都蹤影不見,其中的“廣告發布者”庶幾近之,然而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關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如何擔責的事不知說了幾輪,嚴格來看,“至今已覺不新鮮”。然而每一輪都能成為熱點,足見這個問題有人神共憤的意味。筆者讀中學的時候,對由他人轉述的列寧的一句話印象頗深:“在市場上常常可以看到一種情況:那個叫喊得最兇的和發誓發得最厲害的人,正是希望把最壞的貨物推銷出去的人。”后來檢索《列寧全集》,還真的找到了這句,在他整整一百年前——1914年5月——寫就的《工人的統一和知識分子的“派別”》一文中,見于《列寧全集》第20卷294頁(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列寧講這句話,是為了接下來的其他論述進行鋪墊,所謂比興或借喻,但用在如今某些明星代言的廣告這里,熨帖得很。不同的只是,叫喊和發誓的人在列寧那里是虛指,現在都有了真名實姓,連“最壞的貨物”也為臭名昭著的“三鹿奶粉”所坐實。當初某個女性明星不就是反復叨咕嘛:“專業生產,品質保證,名牌產品,讓人放心,還實惠,三鹿慧幼嬰幼兒奶粉,我信賴!”沒壞到那個份兒上的,如“藏秘排油”減肥茶如何神效、“蓋中蓋口服液”如何是預防和治療兒童缺鈣癥的補鈣佳藥等等,也都是由公眾熟知的明星親口道出,然而或為央視"3.15"打假,或為消費者告上了法庭。明星代言廣告所以成為問題,正由這些案例逐漸匯集而成,以其沒有“法律責任”而成為痼疾。
明星代言廣告的信譽度如今有多高,我不大清楚。在這個問題上我是偏激的,如劫法場的李逵,他是一概“排頭砍去”,我是一概不去相信。然無論先前說過幾輪,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問題一天不解決,就仍然有談論的必要。雖然先前的每一輪,都是再代言虛假廣告如何如何,而事實卻表明都只是“恫嚇”而已,令消費者白白歡喜一通,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一回把強硬的限制措施鄭重寫入廣告法,應該可以起到“終結者”的作用。對于這樣一個消費者來說拍手叫好的修訂,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也完全可以預期。
上一新聞:樹脂發光字制作步驟都有哪些
下一新聞:烤漆工藝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