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日前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為規范廣告行業,劃定了打廣告的“四大禁區”。
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解讀】醫藥醫療廣告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得利用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說,中老年人看電視廣告上當受騙的非常多。建議規定:不得以培訓講座、現身說法等形式,變相做醫療廣告。
煙草廣告不能出現在公共場所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解讀】草案對煙草廣告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根據草案,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制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衛說,在廣告法修訂草案條文中可以直接寫明全面或廣泛禁止煙草廣告。在專賣店里對煙草品牌和功能的說明,可以認為它不是廣告,而是產品說明。
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閉”
【草案規定】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解讀】網絡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應該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范。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符躍蘭說,彈出的廣告版面過大,嚴重干擾了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建議對彈出廣告的版面和位置作出明確規定。
10歲以下孩子不能作廣告代言人
【草案規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布廣告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解讀】草案的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這一規定也有利于規范廣告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委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說,草案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媒上不得發布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酒類廣告,建議增加“整容”,年輕人熱衷整容,但不能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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