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于3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中的多條條款引起網民熱議。國家版權局25日召開“著作權法修改媒體互動會”,就草案相關熱點問題與媒體交流,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說,國家版權局作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法律關系中不同利益方的協調者和平衡者,既要保護智力創造,也要鼓勵知識傳播;既要反對市場壟斷,也要防止權力濫用。“在保護作者權益的基本前提下,實現權利人、使用者、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作品的廣泛應用,促進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最終滿足最廣大消費者的精神文化需求。”
提高法定許可門檻,改善變相剝奪著作權人的不合理現象
草案第46條提出,“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一說法引起音像界異議。25日的媒體交流會上,王自強針對這個問題首先介紹了現行著作權法的第23、33、40、43、44條規定:“過去這5條規定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可不經作者許可使用,但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報酬,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傳播的便捷性。”
王自強說,修改草案第46條雖然是對著作權人的限制,但基本底線是要讓著作權人獲得正當的報酬。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使用者沒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嚴格相關措施。修改草案第48條提高了法定許可的門檻,改善過去法定許可變成變相剝奪著作權人的不合理現象。
現有技術水平不足以讓網絡技術服務商承擔著作權審查義務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69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引起不少網友質疑,認為這是在包庇網絡侵權。王自強對此解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來說,在技術上目前還無法實現對內容是否經過著作權授權的甄別,因此不具備可操作性,不能要求網站承擔這樣的義務。
“但是,不承擔審查義務并不意味著可以肆無忌憚地轉載內容。”王自強表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越過“單純技術服務”這條紅線,一旦涉及到內容服務,第69條就不再適用。
如果沒有集體管理組織我國將成為無音樂的社會
草案第60條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王自強表示,在著作權人的某些權力難以行使或者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組織來維權。如果作者的某些權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況下,我國就將成為無音樂的社會。
王自強舉例說,全國大約有10到15萬家卡拉OK廳,歌曲的著作權人不可能親自去一一發放許可,唱歌的人也不可能自己去獲得授權。“著作權人明知自己的作品在廣義范圍內被眾多的經營性市場主體在使用,但無法知道具體是誰在使用,也無法控制作品被使用,更無法因此獲利。”
他說,納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著作權項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每項財產權都使用集體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無法控制的財產權,才能使用集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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