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車主狀告省物價局和省交通廳一案日前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孫農、周潤凡兩車主訴上述兩部門批準珠海市逾期收取11項路橋費違規。法庭將擇日宣判。
原告稱:珠海市政府于1992年至1993年陸續修建了11個路、橋、隧道項目還貸。為償還貸款,1994年,珠海開始試行年票制收費。至2009年,15年收費還貸屆滿。原告認為,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粵價函〔2011〕1365號”《關于珠海市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問題的復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而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的辯護律師答辯稱,11個收費項目已全部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費,已不在2012年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范圍;2008年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公路條例》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可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廣東省政府批準珠海市2012年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是于法有據。
我以為,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珠海市除了這已經停止收費的11個收費公路項目外,原先實行“年票制”統貸統還的收費公路項目中還有沒有需要繼續收費的收費公路項目。如果沒有,省政府的物價局、交通廳于法有何據批準珠海2012年繼續按原有標準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其次,把遠離市區的收費公路納入試行的年票制,向大量不走該公路的車輛收取年票,而且不斷把政府借貸修建的公路納入年票。這不但違背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收費期不得超過15年的規定,而且把年票作為地方公路建設的另一種稅費強加到車主身上(因為違規把交年票與車輛年審捆綁),于法有據在哪里?
再有,在國家提出建設“以體現效率的收費高速公路體系和以體現公平的免費普通公路體系”的目標之后,相關部門不能以不設站收費的年票制收費公路來偷換概念地充當“免費普通公路”,隨意批準將撤銷收費站的普通公路債務轉嫁到年票制收費公路上。
在省里提出要研究取消收費公路的時候,我們的交通廳、物價局不去把交給中央政府交通部門的“車船購置稅”、附加在“燃油附加稅里的養路費”爭回來,卻縱容地方搞“年票制”,加重車主的負擔,怎么可以說是“于法有據”呢?
至于相關部門把地方可以作為依據來繼續對每個珠海車主收取年票費用的“粵價函〔2011〕1365號”說成是“不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內部公文,說成是“針對不特定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法院不予受理。這實在讓人感到,你讓底下向老百姓收錢,還不讓人家討個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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